第一条 区纪委、监委印鉴由区纪委办公室统一管理,印鉴使用要严格把关。
第二条 有关部门印鉴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,部门负责人对用印严格把关。
第三条 凡需要使用区纪委、监委印鉴的,区纪委办公室根据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或纪委、监委领导的意见用印并进行用印登记。
第四条 纪委、监委印鉴一般由办公室人员亲自用印,禁止其他工作人员未经允许私自用印。用印量较多的,可在办公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,由承办部门人员负责用印。
第五条 盖出的各种印鉴,必须保证位置恰当、字迹端正、图形清晰。印鉴应存放于上锁的抽屉,确保安全。
第六条 外单位用印情况必须及时进行登记。
第七条 违规用印引起的后果,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。